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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逾3年影像販賣獲利113萬 惡男遭起訴求處重刑

【記者爆料網 周庭慶/台北報導】台北市北投區一家溫泉會館,今年3月間傳出有湯屋內性愛影片外流,且在「創意私房」等多個網站轉傳,士林地檢署指揮警方偵辦,逮捕主嫌林姓男子等犯罪集團成員,全案依《刑法》「販賣他人遭竊錄身體隱私部位影像」等罪嫌起訴,宣告沒收犯罪所得113萬多元及偷拍器材,檢察官並請法院求處重刑,以嚴懲惡行。

士林地檢署指出,林姓被告組成偷拍集團,於2021年至2024年間,分別在台北市各處,以偷拍器材藏匿在傘面挖洞之長柄雨傘內、或手持經改裝並具有針孔攝影機的行動電話,隨機尋找不知情之被害女子,而尾隨在後並以低角度往上拍攝,攝錄女性裙底而屬非公開之身體隱私部位等性影像。

或侵入皇O等溫泉場館或露天風呂區域,以手機竊錄消費民眾非公開活動及裸身等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再將該等性影像自行或委由創意私房偷拍網站之不詳成員進行後製、分類及打上浮水印,透過通訊軟體頻道或該網站等管道,販賣前開性影像,侵害被害女性或民眾性隱私。

經檢察官指揮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第二隊全力調查,及由臺北市中正第二分局協助蒐證及移送,並於該案偵查中查知相關影片曾在偷拍網站不法販售時即主動簽分一併偵辦,檢察官依據調查所得事證,認定林姓被告涉犯刑法第 315 條之 2 第 3 項販賣他人遭竊錄身體隱私部位影像、第 319 條之 3 第 4 項、第 2項販賣他人遭竊錄性影像、第 306 條第 1 項無故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第 234 條第 1 項公然猥褻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並以被告罔顧民眾性隱私權及人格權而為上開犯行,其犯罪之手段令人不齒,對被害人等所生之身心危害甚鉅,請法院就被告各個犯行均從重量刑,以嚴懲惡行。

本件經過檢警辦案團隊縝密蒐證,佐以科技偵查方法,從幣流分析發現可疑嫌疑人,繼而調查相關過去的犯罪紀錄、生活狀態,鎖定特定人後依法發動搜索,復將查扣之手機進行數位鑑識,從中分析犯罪手法及集團成員分工過程,檢察官於偵查中並將涉案林姓被告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士林地檢署表示,將持續追查偷拍集團其他不法犯行,堅定打擊侵害性私密犯罪之決心,盡力維護民眾之性隱私等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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